
国家金融监管局已发布一份文件来组织通用保险业务。 4月25日,国家金融管理局发出了“加强普遍个人保险的通知”(因此从因此称为“通知”),严格的通用保险业务,个人保险指南,以进一步返回原始保护来源,并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通知”应从2025年5月1日实施。如果保险公司开展的通用保险业务不遵守本通知的规定,则原则上必须在2026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通用保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个人保险:1.TO; 2。它具有保险保护功能,并在合同设定后,可以添加保费或可以调整保险金额时间; 3.建立一个单独的政策帐户,并在设定合同后,可以收集策略帐户的部分或所有帐户; 4。策略帐户价值提供了最低收益保证的最低限度,最低利益保证不应为负。该通知要求除了人寿保险,双重保险和年金保险等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没有其他产品被设计为通用。普遍的保险期不应少于五年。为通用保险期支付的保险费包括主要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其中主要保险费是额外的保险费。对于保险公司出售给相同保险的同一通用保险产品,所有有效保单的主要保险费总和不高于20,000元人民币。此外,对于18岁以上的保证人,DE的数量签发保单时商定的ATH保险不应是保险主要保险费的20倍。在帐户管理方面,“通知”清楚地指出,保险公司必须为普遍保险设置一个或多个单独的帐户,并且必须对单独的保险的不同通用账户的所有权进行管理,将单独的政府帐户,利率反思和建立责任管理,以满足保险公司对个人利息的管理要求和利率的利息和利息的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建立单独的通用保险帐户后的6个月内在帐户上提供起始帐户,并且仅将其用于帐户运营资产的初始分配。启动资本应该是该公司拥有法律资源的资金,资金的规模应该是科学和合理的。关于利率,“通知”指出了T保险公司应根据普遍保险单个帐户中财产的实际投资状态仔细,合理地确定通用保险的利率,并定期检查以评估公司财产的评估率,并根据分析状况根据公司财产的评估率查看和解的利息级别。同一单独帐户管理的保险单应在监管中采用相同的利率。该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应为单个大学保险帐户建立明确的分配保单,并根据其撤销特殊储备。特殊储量不会为负面,只能来自投资利率和实际利率之间的差额的积累,以规范单一的通用保险帐户。在管理和责任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NCE公司必须根据责任和责任管理条例加强管理部门和责任部门之间的协调,结合其自己的业务和风险特征,加强对通用保险帐户的管理和责任管理,并定期识别,衡量和监控与指标数量相匹配的财产和责任。对于具有债务不匹配风险的现有通用保险帐户,应按照法律采取积极的管理步骤。关于通用保险基金的使用,“通知”清楚地指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单个非列入业务的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共享未纳入业务的总资本的20%;单个股票投资基金中的投资余额并不是股票投资基金实际付费共享的30%。 2。投资单个房地产相关产品中的书籍余额不超过实际付费产品量表的25%。 3。单个集体基金信托计划中的投资余额不超过实际产品置信度量表的25%(AAA信用评级除外)。关于在通用保险帐户中投资的财产的期限和比例,“通知”也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剩余条款超过一年的液体财产和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的投资书余额不少于帐户资产价值的5%。其次,关于未列出的股权所有者,房地产资产和其他金融物业的投资书的总投资余额并不是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在无法由州议会建立的贸易市场上投资的房地产总额,例如银行市场,股票交易所市场等不超过VA的40%帐户资产;除了购买保险管理产品外,单个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不超过帐户资产价值的5%。根据穿透原理确定单个项目。 “通知”还强调了加强销售行为管理的必要性,包括为保险人出售通用保险的相关条件。为了解决通用保险不规则销售的问题,将不会发生通用保险销售的“负面列表”:1。波斯人是对普遍保险的弱国保险保护,仅使用诸如“利息”和“预期收入”之类的词来推广产品; 2。简单的相似性或将通用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混淆; 3为超过通用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式保证; 4。调整产品设计元素,例如放弃费用和持续奖励,或设置等级,例如部分收集,安全收集和降低保险价值,以缩短伪装产品的实际可用性期限; 5。通用保险产品与其他保险产品的销售销售不是标准的; 6。国家政府为统治秩序设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行政和管理方面,“通知”指出,金融监管和各种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政府应加强非大学保险管理站点,并适当地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具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保险公司,国家金融监管或当地金融监管局可能要求他们概述更正计划并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如果情况是严重的,而不是在截止日期内固定,请进一步监管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施加EPS,也可以施加行政处罚。